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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志文与被告兴隆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文,兴隆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高志文,住兴隆县。被告兴隆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起旺,经理。被告许建国,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文与被告兴隆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