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胡文琴与吴佩英、钱传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琴,吴佩英,钱传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878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琴,女,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吴佩英,女,195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钱传宗,男,1955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852号胡文琴诉吴佩英、钱传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除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佩英名下账户予以冻结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吴佩英、钱传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文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852号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