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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潘某某,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与被告协议离婚并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