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77-3号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惠民,永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赵先俊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