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单立明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复兴村村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立明,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复兴村村委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单立明,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复兴村村委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于祥军,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立明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复兴村村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立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玉峰代理审判员  崔云龙人民陪审员  扈本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