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薛红琴与湖北东风捷祥汽车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红琴,湖北东风捷祥汽车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红琴,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风捷祥汽车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莫愁湖开发区西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纯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玲玲,该公司政工科长。委托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红琴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东风捷祥汽车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薛红琴以与湖北东风捷祥汽车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薛红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红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薛红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华审 判 员 向芬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