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宋某与齐某甲、齐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齐某甲,齐某乙,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33号原告赵某。原告宋某。被告齐某甲。被告齐某乙。被告贾某。原告赵某、宋某与被告齐某甲、齐某乙、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赵某、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关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