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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一)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梁永明与柳州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明,柳州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289号原告梁永明。委托代理人梁睿。被告柳州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航鹰路2号7、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邬武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州市红碑路4号嘉和名庭1号楼门面。法定代表人韦韩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新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兰韦科,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告梁永明与被告柳州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柳州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永明负担。审判员  曾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