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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雷立云诉葛治华、赵晓兰、孙双喜、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立云,葛治华,赵晓兰,孙双喜,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雷立云。委托代理人尹一华。被告葛治华。被告赵晓兰。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被告孙双喜,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郑家村上游塘村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3********。被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桃北路。法定代表人葛治华。委托代理人孙双喜,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立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葛治华、赵晓兰、孙双喜、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尹一华,被告葛治华、赵晓兰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被告孙双喜、被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双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葛治华2010年成立了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孙双喜和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担保。原告找被告葛治华催要借款,但被告葛治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借款发生在被告葛治华、赵晓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晓兰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孙双喜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葛治华、赵晓兰辩称,借款事实已记不清楚。被告孙双喜辩称,借款是事实,该承担的责任愿意承担。被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该承担的责任愿意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原告借款100万元给被告葛治华,被告孙双喜、被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证据二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葛治华约定月利率为5分。被告葛治华、赵晓兰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孙双喜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葛治华、赵晓兰、被告孙双喜、被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由被告孙双喜出具,被告孙双喜出庭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原告获得案外人臧振凯对被告葛治华的债权100万元,被告葛治华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5分。被告孙双喜在借条上载明自己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担保人位置盖章。被告葛治华已支付原告利息30万元。另查明,被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葛治华,股东为被告葛治华、孙双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因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5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借款发生在被告葛治华与被告赵晓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晓兰应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被告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葛治华、孙双喜两人,两人均认可由公司对本案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孙双喜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二条、第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治华、赵晓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立云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已偿还的利息30万元予以抵扣);二、被告孙双喜、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葛治华、赵晓兰、孙双喜、益阳市华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杏审 判 员  邓馥晖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