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刑终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谭文彪犯容留他人吸毒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文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179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文彪,男,1976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文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文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冰心、袁玉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文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9月20日凌晨,在其所住的位于本市谯城区站前路龙源紫悦宾馆608房间内,被告人谭文彪容留王某、李某吸食冰毒,其中,王某是未成年人。经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对谭文彪、王某及李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龙源紫悦宾馆608房间内的情况。二、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证明,王某、李某、张某辨认出本案嫌疑人谭文彪的情况。三、书证1、扣押决定书及被扣物品照片证明,2014年9月20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对涉案的冰壶进行扣押。2、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4年9月20日,经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对谭文彪、王某、李某的尿液进行检测,三人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3、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20日,王某因吸食毒品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李某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4、户籍信息证明,谭文彪及王某的身份情况。5、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20日,谭文彪被公安机关抓获。6、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刑初字第078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6月25日,谭文彪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证人证言1、李某证言:2014年9月19日晚,其在王某家玩,后谭文彪坐出租车过来接其与王某,三人来到龙源紫悦宾馆608房间,其看到有个冰壶放在桌子上,过了一会儿,谭文彪用冰壶吸食冰毒,其与王某也跟着吸了几口。后谭文彪出去购买水果,谭文彪回来时,其与王某还在那里吸食毒品。谭文彪提供的冰毒与冰壶,并且,谭文彪知道王某是未成年人。2、王某证言:2014年9月19日晚,李某在其家玩,后谭文彪乘坐出租车把其与李某接到龙源紫悦宾馆,谭文彪与其、李某来到宾馆内六楼的一个房间吸食冰毒。后谭文彪出去买水果回来时,其与李某还在吸食毒品。冰毒与冰壶都是谭文彪提供的,谭文彪知道其是未成年人。3、张某证言:2014年9月18日左右,其在龙源紫悦宾馆六楼走廊遇到了谭文彪,谭文彪当时住在608房间。五、被告人谭文彪供述:2014年9月18日开始,其就住在龙源紫悦宾馆608房间,但没用其身份证办理登记。2014年9月19日晚,其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在608房间吸食。当晚,李某、王某也来到该房内吸食冰毒。后其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谭文彪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谭文彪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谭文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谭文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谭文彪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容留他人吸毒证据不足,其所在的龙源紫悦宾馆608房间不是其登记的,其对王某的年龄不知情。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谭文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谭文彪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文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谭文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谭文彪提出原判认定其容留他人吸毒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时,谭文彪已连续两天在该房间内住宿,该房间虽不是用其身份证登记,但该房间由其管理和使用,其在该房间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及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对谭文彪提出其对王某的年龄不知情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李某、王某均证明谭文彪知晓王某的年龄,该上诉理由也不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长坤审 判 员 罗 炜代理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焦素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