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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雷某、俞某与俞某、耿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房,湖北威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被告:耿某。法定代理人:俞某,系耿某之母,身份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俞某、耿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