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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和润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斌文、刘汉文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和润科技有限公司,刘斌文,刘汉文,刘友芝,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0号原告:武汉和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创业广场7-3-305室。法定代表人:刘运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爱红,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文。被告:刘汉文。被告:刘友芝。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创业园九号路西丁桥段。法定代表人:刘斌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和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文、刘汉文、刘友芝、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和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斌文、刘友芝、刘汉文、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武汉和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朱建设、舒九玲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99号古田.2008城市花园22栋1单元11层1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92.50平方米)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润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所有人朱建设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99号古田.2008城市花园22栋1单元11层1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92.50平方米)的房产。二、查封、冻结被告刘斌文、刘友芝、刘汉文、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