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尹化峰与杨建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尹化峰。被执行人杨建兴,又名杨兴、杨培兴。本院在执行尹化峰申请执行杨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建兴未按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兴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