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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潍坊艺德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潍坊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艺德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佳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艺德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晓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佳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丽霞。委托代理人:王向民,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艺德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艺德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潍坊佳禾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潍坊艺德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潍坊佳禾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艺德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潍坊佳禾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2元,减半收取6436元,由上诉人潍坊艺德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代理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