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恒丰(河南)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河南)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李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28号原告恒丰(河南)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李艳,女,汉族,1958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丰(河南)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丰(河南)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浩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