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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薛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韩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村民。2012年4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韩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薛某伙同毋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段某某(已判刑)、许某(已判刑)等五人经预谋后,驾驶一辆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窜至西禹高速芝川入口处,将被害人付某某等人驾驶的车牌号为豫R996**的大货车逼停至路边,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付某某现金400元。后将所抢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另查明,被告人薛某于2014年9月24日到韩城市公安局芝川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可证,有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同案犯毋某、段某某、李某某、许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3)韩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3)韩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薛某在侦查阶段对其作案事实亦有相应供述,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合伙以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在与他人共同抢劫作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对其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薛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海琴代理审判员  孙娟娜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