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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4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霞,张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9号申请人董新霞,女,汉族,无业,住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小什子。被执行人张玉龙,男,汉族,无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董新霞与张玉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西新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张玉龙给付原告董新霞现金6万元,于2014年5月1日前给付3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3万元。调解后已履行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龙在金融机构存款3035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03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邵世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