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正大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正大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87号原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江泉。委托代理人鲁春雨。委托代理人钟翔。被告吴江市正大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萍。委托代理人丁赛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正大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柳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