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霍秀瑚与王翠灵、唐智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秀瑚,王翠灵,唐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霍秀瑚。被执行人王翠灵。被执行人唐智梅。本院在执行霍秀瑚与被执行人唐智梅、王翠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唐智梅、王翠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翠灵的银行存款,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山县人民法院(2011)马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