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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黄晓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69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富杰。委托代理人雷珍,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女,住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黄晓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殷瑞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