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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连平与陕西延长石油鑫磊鸿盛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平,陕西延长石油鑫磊鸿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564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平,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鑫磊鸿盛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永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连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延长石油鑫磊鸿盛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鑫磊鸿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连平欠款197.4万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申请执行费223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庭组织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将该公司所有的煤小料300元/吨、中料400元/吨、焦面180元/吨、以物抵债,以上所有种类价格不含税金、煤管费该货物运出陕西延长石油鑫磊鸿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大门后该公司不在承担责��,二、诉讼费以及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刘连平自愿负担,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瑞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