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蔡甸执字第00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汉桥与艾方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桥,艾方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蔡甸执字第00381-4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桥。被执行人艾方宁。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汉桥与被执行人艾方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蔡甸民一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艾方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方宁向申请执行人王汉桥支付人民币20525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51.5元,合计人民币20676.5元。但被执行人艾方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方宁的银行存款2067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清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