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益凯申请执行四川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凯,四川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张益凯,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益凯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字(2011)第845号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动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洛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