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有诉被告邱凤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邱某某,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