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尹彬彬犯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迁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彬彬,性别:××,××族,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2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的12月25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彬彬犯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尹彬彬及王某(已判)、刘某(在逃)从唐山市丰润交通汽车租赁站租赁的一辆广州本田雅阁汽车,伪造虚假产权证明抵押给赵某丙签订卖车协议(实质为贷款合同),经双方商定价格7万元。赵某丙在扣除利息及前期借款将所剩的44500元转入被告人尹彬彬提供的银行卡上。所获赃款均被三人挥霍。2014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尹彬彬与曾是恋人关系的胥某打电话要求见面遭拒后遂驾车找胥某,强行将胥某拽上车,并在车上对胥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迁西县公安局提取的抵押借款合同等书证,认为被告人尹彬彬采取欺骗手段,与被害人订立抵押合同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合同诈骗罪中起帮助作用,非法拘禁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尹彬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王某(已判)欲用租赁的汽车抵押,借高息贷款以骗取钱财,并将情况告诉在一起的被告人尹彬彬及刘某(在逃)。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尹彬彬及王某、刘某从唐山市丰润交通汽车租赁站用王某的驾驶本租赁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汽车(冀B×××××),后伪造该车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与迁西县东莲花院乡东莲花院村赵某丙签订卖车协议(实质为贷款合同),经双方商定,王某以7万元的价格将本田雅阁汽车卖给赵某丙,赵某丙将扣除利息及前期借款所剩的44500元钱转入被告人尹彬彬提供的银行卡上。被告人尹彬彬等人所获赃款均被三人挥霍。被告人尹彬彬与滦阳镇夏家峪村胥某普系恋爱关系,后二人已分手。2014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尹彬彬驾车与朋友马某、马天龙等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车闲逛。后被告人尹彬彬给胥某打电话要求见面遭拒后,遂驾车到夏家峪村找胥某,在途中某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在夏家峪村被告人尹彬彬找到正在输液准备回家的胥某,便持水果刀威胁胥某并强行将其拽上车。在车上被告人尹彬彬对胥某进行殴打,途中胥某强烈要求下车回家,被告人尹彬彬再次持水果刀威胁胥某下车,水果刀被他人抢走丢弃。二人下车后,被告人尹彬彬用打火机再次对胥某头部殴打,后又能将胥某推搡到车上,将胥某带至迁西县新集镇代各庄村自己家中,被告人尹彬彬见胥某头部受伤,在送往医院治疗途中被抓获。胥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后取得受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王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丙、胥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田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迁西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7、谅解书;8、(2012)迁刑初字第255号、(2014)迁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10、被告人尹彬彬的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彬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与被害人订立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又非法拘禁他人并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彬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彬彬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协助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退赔。在非法拘禁案中,鉴于二人原系恋爱关系,受害人在二人分手后仍与被告人尹彬彬有密切来往,事后取得谅解等原因,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彬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被告人尹彬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尹彬彬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拘役的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有保审 判 员 赵胜民人民陪审员 赵海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闻冬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