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马某甲申请执行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某乙,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马某甲申请执行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一辆丰田车云A4P6**双方自行作价5万元,其余案件款不再执行,此案达成和解,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0一五年四月月三日书记员 郑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