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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马某甲申请执行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某乙,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马某甲申请执行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一辆丰田车云A4P6**双方自行作价5万元,其余案件款不再执行,此案达成和解,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0一五年四月月三日书记员  郑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