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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付伟、赵宗兴等与钱林华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22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林华,农民。2014年6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光瑜、杨昕月,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伟,农民。系被害人付某丙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宗兴。系被害人付某丙之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林华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伟、赵宗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伟、赵宗兴、原审被告人钱林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钱林华与被害人付某丙通过网上认识后谈恋爱,并一起外出打工。2014年1月,钱林华到付某丙家提亲,付某丙及其父母没同意。2014年5月25日,钱林华再次到镇雄县找付某丙。同年5月28日凌晨,钱林华、付某丙吃夜宵后回到镇雄县乌峰镇粮油巷19号付某丙租住房,钱林华翻看付某丙的手机信息,发现付某丙有新男友,即用手掐付某丙颈部,致付某丙死亡。经法医鉴定,付某丙系被他人徒手掐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钱林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钱林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伟、赵宗兴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伟、赵宗兴上诉称,民事赔偿过低。原审被告人钱林华上诉称,其事先未准备作案工具,没有杀人的故意,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上诉人钱林华与与被害人付某丙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在镇雄县乌峰镇粮油巷19号付某丙租住房内,钱林华用手掐付某丙颈部致其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钱林华作案后被抓获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镇雄县乌峰镇粮油巷19号刘兴举家住房,中心现场为付某丙租住刘兴举住房三楼。现场提取了被套上血迹、云南山泉水瓶、尖叫水瓶备检。提取肝组织、胃组织做毒物分析,阴道分泌物、十指指甲、尸体血备检。3.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6月6日,民警从钱林华身上扣押了农业银行卡一张、手机卡四张、钥匙一串、手机一部。2014年6月9日,在钱林华的指认下,民警在付某丙租住房外面一间房门背后提取毛巾、手提袋(内有蓝色衬衣一件、黑色牛仔裤一条)。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付某丙系被他人徒手掐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5.生物物证遗传关系补充检验鉴定书,证实经DNA鉴定,付某丙的十指指甲,经15个STR分型为混合斑,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完全包含付某丙和钱林华的全部基因分型;现场毛巾及被套上血迹检出人血,为付某丙所留。6.辨认笔录、照片,证实钱林华对杀死付某丙的地点进行了指认;经混合辨认,赵宗兴辨认出从钱林华身上查获的钥匙是付某丙租住房钥匙。7.付某丙手机上通信记录照片,证实2014年5月28日凌晨,付某丙与钱林华、付某乙有通信。8.证人证言(1)赵宗兴(付某丙之母)证实:2014年5月28日19时许,其和付瑞到粮油巷19号租住房找付某丙,发现付某丙已死在床上,让付某甲报警。付某丙的男朋友钱林华是四川省金阳县青松乡白银厂村补挖组人,因家里不答应他们交往,钱林华说要与付某丙同归于尽。前几天钱林华来镇雄县找付某丙,昨晚在付某丙房里睡。其看见付某丙颈部皮肤有伤,伤形状像指甲印。(2)付某甲证实(付某丙之弟):2014年5月28日8时许,赵宗兴打电话称付某丙死了。其赶到油炸街粮油巷19号租房处,看见付某丙躺在床上,颈部有指甲掐痕,就打电话报警。案发前一天曾和付某丙、钱林华一起到各家宾馆发名片,发完后,付某丙把房间钥匙给钱林华,让钱林华去她那儿住。付某丙让其送钱林华到付某丙租住的一楼。付某丙跟其说过,钱林华威胁她,如果付某丙不跟他好就要把付某丙杀掉,或者把付某丙毁容。(3)付某乙证实:2014年三、四月,其和付某丙发展为恋爱关系。付某丙和她之前的男朋友钱林华提出分手,钱林华不同意。5月25日,钱林华到镇雄找付某丙。5月27日晚上,其和付某丙在印象宾馆休息,钱林华打电话约付某丙出去把话说清楚。付某丙出去后,其打电话给她,双方说了些气话,其生气就发了几条短信说恨她。9.被告人钱林华供述:2010年其通过网上认识付某丙,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1月,其到付某丙家提婚,付某丙和她父母不同意,其又回四川继续打工。2014年5月25日,其到镇雄县找付某丙谈两人的感情如何继续的问题。2014年5月27日下午,其和付某丙、付某甲一起发名片,23时许,付某丙拿她租房钥匙给付某甲,让付某甲送其去她那儿睡。24时许,其把付某丙约出来见面,后送她去租房处休息,发现她用手机和别人聊天,有称呼老公的内容,两人发生争执,其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其的脖子和脸分别被付某丙抓着,后发现付某丙身体不动后逃离。上列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林华无视国家法律,因感情纠纷,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钱林华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钱林华提出认罪态度好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对该情节进行充分考虑,对要求再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付伟、赵宗兴所提民事赔偿过低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依据钱林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酌情考虑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处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钱林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李江鹏审判员赵锦汶代理审判员石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彭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