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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海,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山门村10组。被告谢南,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南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263元,由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渭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