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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泗县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巧利、杨玲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泗县东港实业有限公司,陈巧利,杨玲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73号原告:安徽省泗县东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巧利,男,汉族,1980年出生。被告:杨玲芝,女,汉族,1979年出生。原告安徽省泗县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实业公司)诉被告陈巧利、杨玲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港实业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均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明杰、被告陈巧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玲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实业公司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开发泗县春港花苑小区。2010年7月27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春港花苑小区5号301室,总计购房款为258万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如约交房,被告接受并使用该房经营,且办理产权登记。直至2014年6月16日被告尚欠135000元购房款。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20000元,至今仍欠115000元拖延支付。现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购房款1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陈巧利辩称:一、欠钱是事实,因为原告答应给我安装电梯,后一直没给我安装,后来电梯还经常出故障。二、原来属于公用的大厅,后来原告私自隔了三分之一卖给别人了,影响我装修两个多月,给我造成了损失。三、我同意和原告方进行协调。东港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供欠条原件一份,证明2014年6月16日,陈巧利欠原告135000元,后在2014年8、9月份又偿还了20000元,现还欠原告115000元。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巧利、杨玲芝系夫妻关系。原告东港实业公司开发泗县春港花苑小区。2010年7月27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春港花苑小区5号301室,总计购房款为258万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交付房屋,至2014年6月16日被告尚欠135000元购房款。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20000元,但仍欠115000元支付,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陈巧利、杨玲芝欠原告东港实业公司购房款115000元,有东港实业公司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陈巧利亦予以认可,上述欠款被告应当偿还。陈巧利、杨玲芝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巧利、杨玲芝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泗县东港实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15000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陈巧利、杨玲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文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