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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立臣与银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臣,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孙立臣,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红光乡洪广村董家油坊屯。被执行人银辉,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兴隆镇.本院在执行孙立臣与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银辉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38,000.00元人民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