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蔡钦尧与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钦尧,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6号原告:蔡钦尧。委托代理人:杨明富。被申请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根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钦尧与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钦尧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