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孔丽亮与赵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丽亮,赵世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448号原告孔丽亮,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被告赵世雄,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丽亮与被告赵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丽亮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孔丽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世雄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丽亮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