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钱海学与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学,徐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钱海学,居民。被告徐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学诉被告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海学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海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海学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卜竞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