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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钱海学与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学,徐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钱海学,居民。被告徐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学诉被告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海学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海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海学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卜竞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