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邵绪刚与宗发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绪刚,宗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184-1号申请人邵绪刚被申请人宗发臣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1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宗发臣的鲁NXXX**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