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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静诉杨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杨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李静,女。被告杨向超,男。原告李静诉被告杨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向超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