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静诉杨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杨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李静,女。被告杨向超,男。原告李静诉被告杨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向超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