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家乐与赵宁县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乐,赵宁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王家乐,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宁县,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5月30日作出的(2005)临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家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宁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但被执行人赵宁县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宁县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属特困群体。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本院经多方协调给申请执行人王家乐救助13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刘娟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