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蒯建仁与梁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建仁,梁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蒯建仁,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被执行人梁凤春,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蒯建仁与被执行人梁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536元,执行费2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宁 波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