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洪与恽鲁林、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洪,恽鲁林,张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乔洪,市民。被告恽鲁林。被告张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洪与被告恽鲁林、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恽鲁林、张艳玲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乔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恽鲁林、张艳玲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