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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李大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80-5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19349-X。法定代表人:常和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大张,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大张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