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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铭与张铭、徐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甲,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某某乙,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