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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少委审 判 员  郑 清人民陪审员  王延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