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振祥与苗宝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324号原告范振祥,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红七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技术主管和销售,住济南市被告苗宝振,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陵县。原告范振祥与被告苗宝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闫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振祥,被告苗宝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振祥诉称,2014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苗宝振驾驶机动三轮车沿经十路北侧附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行驶至全民健身中心附近时,与原告(行人)范振祥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东电力中心医院医治,因左腿腿部受伤,在家休养一个月。2014年12月20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第14212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苗宝振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19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范振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山东电力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一份及门诊收费票据2份、普通处方鉴一份;3、出租车发票5张;4、山东红七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范振祥收入及误工证明各一份。被告苗宝振辩称,2014年12月17日9点左右,原告范振祥从公交车上下来后,朝后看,不小心撞到了被告的车上,当时被告已经停下了,原告范振祥受伤是自己的责任,被告不应当对原告范振祥的损失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范振祥的诉讼请求。被告苗宝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苗宝振驾驶机动三轮车沿经十路北侧附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全民健身中心附近时,与原告范振祥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苗宝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范振祥无事故责任。原告范振祥伤后在山东电力中心医院治疗,经山东电力中心医院门诊医嘱,原告范振祥因伤休息20天。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对该认定书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苗宝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范振祥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苗宝振应对原告范振祥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范振祥主张医疗费33元,并提交门诊病历、门诊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范振祥主张误工费5000元,虽向本院提交了月收入及误工证明,但因其未能提供月工资完税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院按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折算为每日77.44元计算。误工时间为20天,确定其误工费为1548元。原告范振祥主张的交通费191.9元过高,本院认为交通费系伤者入院、出院、复诊和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交通费用,本院酌情支持1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苗宝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范振祥赔偿医疗费33元。二、被告苗宝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范振祥赔偿误工费1548元。三、被告苗宝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范振祥赔偿交通费100元。四、驳回原告范振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苗宝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