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商)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00793号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鱼路323号。组织机构代码:78863817-2。法定代表人朱玉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42。组织机构代码:07166880-9。负责人李承蔚,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法定代表人骆正明,董事长。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建设华北分公司)供应混凝土,并与其签订了预拌混凝土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共向被告黄浦建设华北分公司供应了价值20890834.3元的混凝土。2014年5月20日,被告黄浦建设华北分公司主体结构验收,其应当给付原告16712667.44元。而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只给付原告10800000元。对其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90834.3元;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2128560.2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树波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