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孟令芝与邵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令芝,邵海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203-1号申请人:孟令芝,男。被申请人:邵海祥,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2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内的鲁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玉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