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邦安与被告蒋俊卿、郑启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邦安,蒋俊卿,郑启勇,蒋俊伯,重庆蟠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高邦安,男,生于1964年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蒋俊卿,男,生于1968年3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郑启勇,男,生于1962年2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蒋俊伯,男,生于1959年5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重庆蟠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蟠龙镇盘龙村2组。法定代表人XX仲,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邦安诉被告蒋俊卿,郑启勇,蒋俊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邦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邦安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邦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高邦安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运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