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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强、刘和平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刘和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6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务农。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和平(曾用名“刘合富”、又名“刘兴”),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强、刘和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和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须兴审 判 员  贾华斐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