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关某某。被告:关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