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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苏桂英与曾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英,曾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苏桂英,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文都,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庆寿,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惠芬,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英与被告曾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苏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