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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陆永诉被告杜大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杜大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陆永,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大伟,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诉被告杜大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永负担。审 判 长 邓 先 勤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