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赵东,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宋云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9号。负责人张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东。原审被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8号c栋1单元4-1号。法定代表人彭广琦,董事长。原审被告宋云贵。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7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苏致礼审判员  段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子婷 关注公众号“”